上海市宇航学会科学道德规范实施办法

作者:上海市宇航学会 2016-07-18 14:12
第一章 总  则
       第一条  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会科学道德规范建设,加强自律,提升学会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,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创新的环境与氛围,进一步促进航天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繁荣,根据中国科协的《学会科学道德规范(试行)》、上海市宇航学会《章程》,并结合我会实际,特制定《上海市宇航学会科学道德规范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本办法)。
       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宇航学会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。
       第三条  《学会科学道德规范(试行)》和本办法未规定的,比照适用国家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。
第二章 基本道德要求
       第四条  在科学研究和应用上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条例,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。
       第五条  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风尚,倡导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,营造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环境,对违背科学研究和应用原则及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加以制止。
第三章  道德规范建设
       第六条 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学道德规范教育,进一步强化《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(试行)》,制定相关制度,细化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,形成会员自律和制度他律相结合的共同约束。
       第七条  建立会员诚信档案,将科研诚信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标准,作为举贤的基本条件。对于违背科研诚信道德规范的会员,将定期在各个会员单位和学会网站上进行公布,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。
       第八条  在学术交流中,贯彻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注重交流质量,鼓励创新思维,树立法制观念,保护知识产权,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科研成果,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。
       第九条  在开展技术咨询中,选取具有相同专业专家提供服务,规范服务行为、标准,接受实践的检验和用户监督。
       第十条  在科技评价中,以专家的选择和判断为标准,实事求是反映项目科技水平,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泄露任何有关信息。
       第十一条  在进行举贤人才时,以在专业发展上的贡献和遵守科技道德规范为前提,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规范操作。
       第十二条  协助做好学术期刊的管理,向学术期刊推荐具有学术价值,创新观点的优秀论文进行发表,确保期刊发行质量,将期刊办成思想沟通、理论探讨、学术交流、信息发布的平台。
第四章  附  则
       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宇航学会。
       第十四条  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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